(1)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
(2)矿灯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
(3)矿灯应保持完好,出现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llh。
(4)严禁使用矿灯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
(5)在每次换班2h内,灯房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
(6)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并装有短路保护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