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快速、及时、妥善地处理本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应急处置和抢救的组织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一旦发生矿山事故,达到充分准备、反应快速、指挥统一、措施有力,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事故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点,维护社会稳定。
二、事故类别及类型
(一)事故类别:较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3—9人或重伤10人以上);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
(二)事故的类型:边坡坍塌事故、爆破事故等。
三、适用范围
预案适用于本区矿山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大伤亡事故。
四、报告程序
发生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下列程序报告: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安监局,或打报警电话,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和和简要情况,并随时报告事故的后继情况;
(二)接警单位立即报告区政府办公室;
(三)区政府办公室立即按程序报告主管副区长。
五、启动程序
(一)发生矿山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镇、街和区安监、公安等部门,各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照本镇(街)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方案,做好指挥、领导和预案启动工作。组织实施救援,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矿山事故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或已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立即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请求区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给予支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并由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直接决定启动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统一指挥预案的实施。
(四)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直接领导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负责具体实施。
(五)在应急救援程序实施完毕、各项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由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预案终止。
六、职责分工
(一)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区成立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特殊情况下由区委或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主管安全副主任,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区气象局、区经发局、区国土分局、区民政局、区交通局、区监察局、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及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