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根据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求,对我市现有的各种专业消防机构、应急资源和信息渠道进行有效整合,建立健全市火灾事故应急反应机制,进一步增强我市的应急救援综合能力,有效提高对重、特大火灾事件的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和安全,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消防部队执勤条令》和《吉林省消防条例》、《吉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制定。
1.3 工作原则
始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等原则,努力提高应对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1.4 适用范围
适用于桦甸市地区内发生的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事故。
1.5 事件分级
根据火灾事故的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火灾事故划分为特大火灾(Ⅰ级)、重大火灾(Ⅱ级)和一般火灾(Ⅲ级)三级。火灾事故分级标准详见附件 9.5 。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桦甸市火灾事故总指挥部负责桦甸市火灾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桦甸市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副秘书长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市公安局局长,市消防大队大队长,市消防大队政治教导员组成。市火灾事故总指挥部的职责是统一领导和指挥火灾事故的处置工作;协调、调动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处置力量和资源;决定采取重大处置措施和决策;根据《桦甸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规定,结合事故的危害程度,适时启动其它专项预案,确保火灾事故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汇报情况;发布有关法规、规章、通令、通告;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市火灾事故总指挥部成员联络表见附件 9.1 。
火灾事故现场设置火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火灾事故的处置和救援工作。桦甸市消防大队大队长任现场总指挥,政治教导员、副大队长任现场副总指挥;成员由市消防大队参谋和中队全体人员组成。火场指挥部具体负责及时掌握灾害事故变化情况,制定作战行动方案,调配作战力量,组织协同作战;组织现场通信保障工作,保证通信畅通;组织现场供水,切断现场区域内的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根据现场情况,确定警戒区范围,组织疏散警戒区内的人员和物资,下达建(构)筑物破拆命令;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环卫、环保、交通运输等单位协同作战。需要时可报告政府调集武警部队参战;按照上级指示,确定新闻发布的内容、时间及发言人。火灾事故现场设置火场指挥部成员联络表见附件 9.2 。
2.2 日常机构
桦甸市消防大队“ 119 ”通信班是市突发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日常机构。负责全市火灾事故的接处警工作,根据火灾情况,调度相应灭火力量,并立即向大队值班员报告情况;在火灾处置过程中,负责传达和执行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实施火灾事故的应急调动以及预案和相关信息的查询;负责全面整合、疏理信息,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火场指挥部;负责信息发布工作;负责与市政府相应工作部门的业务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