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做好长沙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长沙市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一、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生甲类传染病疫情(鼠疫、霍乱)。
(二)乙类传染病重大疫情。乙类传染病重大疫情,是根据卫生部《救灾防病预案》的规定,以县为单位,5天内集中暴发病毒性肝炎50例,伤寒、副伤寒10例,痢疾100例,钩端螺旋体病20例,流行性出血热5例,乙型脑炎和
疟疾分别发生20例。
(三)发生艾滋病、新型病毒性肝炎、0157出血性大肠杆菌、出血性肠炎等新的传染病疫情。
(四)食物中毒事故。
(五)发生灾后传染病及其他因灾疾病。
(六)公共场所危害事故。
(七)化妆品危害事件。
(八)饮用水污染事件。
(九)放射源丢失或者放射污染事件。
(十)发生不明原因的传染病。
(十一)急性职业中毒。
二、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辖区内的突发性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工作,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当地的实际,明确提出控制目标及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明确各有关部门在处理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职责,由政府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综合防治,并建立工作责任制,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当地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和调度当地卫生系统的力量,落实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措施。
(四)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单位成立由业务骨干组成的应急事故处理机动队和医疗队,常年处于应急状态,随时听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五)及时准确地开展灾情、疫情监测、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卫生、水利、农业、气象、地质等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研究,分析预测当地可能出现的灾情和疫情。归口疫情和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情况的收集、整理、分析、报告,为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疫情和中毒事故及其他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各级政府及其他部门的信息系统向上级报告有关疫情、中毒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时,须经当地卫生部门核实。
(六)加强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督导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的救灾防病和重大传染病控制工作准备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灾情、疫情发生后,对灾区、疫区的防病治病工作开展情况及经费物资到位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必要时,由政府对辖区内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督查。
(七)灾情、疫情和中毒、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一般的灾情、疫情、中毒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由当地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处理。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市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
1、跨县(市)、区的重大灾情、疫情。
2、所辖县(市)、区甲类传染病的首发病例或首发疫情。
3、一个县(市)、区范围内,甲、乙类传染病多乡、多点暴发,且呈蔓延趋势。
4、所辖县(市)、区范围内发生不能确诊及原因不明确的传染性疾病。
5、辖区内学校、幼儿园、旅游景区等重点场所或全国性、地区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
6、一个县(市)、区范围内灾害波及多个乡镇,洪水淹没(区)人口5万以上的重大灾害的救灾防病工作。
7、食物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或者死亡1例以上。
8、放射事故。
9、职业中毒人数在5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的事件。市级不能确诊及原因不明疾病,跨地区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报告省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启动省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
(八)出现重大疫情、中毒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时,卫生部门要迅速组织技术力量,及时奔赴现场,现场应急处理。县级卫生部门调动的技术力量应在路程时间加上1小时内到达现场,根据工作需要,地市级应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现场;县级主要领导要坐镇指挥,协调有关部门,调动人财物力,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
态发展,减轻事故危害。
(九)当传染病流行呈蔓延趋势时,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疫点封锁。当发生甲类传染病或其他重点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宣布疫区,组织开展交通检疫;必要时经省政府批准,由当地政府组织力量实施疫区封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