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使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机关各部门、工指、项目部在生产、生活中的易燃、易爆品得到有效控制,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分公司、工指、项目部生产、生活中易燃、易爆品的控制。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集团公司办公室和分公司行管部门负责对机关办公区易燃易爆品的管理,集团公司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对生产现场的易燃易爆品的控制工作的管理。工指、项目部负责对生产现场的易燃易爆品的控制。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质部、分公司负责对易燃、易爆品防火控制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现场管理实施
第五条各单位应加强对人员的管理,做好全员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严格执行防火安全制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好防火、灭火准备。经常性地检查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加强对易燃、易爆品的管理
第六条易燃、易爆品的储存
a.易燃、易爆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并设专人管理。
b.仓库内应当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c.仓库要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物品之间通道要保证安全距离。
d.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e.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物品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f.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内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