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有效管控高处作业,确保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辖区域内进行的高处作业管理。
3、术语及定义
3.1高处作业
凡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3.2高处作业的分级
a) 高处作业高度在2-5m的为一级高处作业;
b) 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的为二级高处作业;
c) 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的为三级高处作业;
d) 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的为特级高处作业。
4、职责与权限
4.1安全办
4.1.1负责《危险作业申请表》的审批和监管。
4.1.2负责确认二级登高作业坠落的危险控制方法。
4.2责任单位
4.2.1负责一级登高作业坠落的危险控制方法和登高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的确认,
4.2.2负责登高作业需求的提出,并按高处作业分级提交相关部门核准。
4.2.3作业前安全设备员和作业人员应确认安全保护设备需求和应急措施。
5、程序及细则
5.1审批
5.1.1高处作业应按不同控制分级对坠落的危险控制进行审批。
5.1.2一级高处作业施工责任单位填写“危险作业申请表”,由责任单位主管领导或安全员审核确认,并存档备案。
5.1.3二级高处作业由施工责任单位填写《危险作业申请表》,提交安全办主任核批,并对二级登高作业坠落危险控制方法进行确认。
5.1.3三级及三级以上高处作业由责任单位填写《危险作业申请表》,提交安委会副主任及以上核批。
5.2管理
5.2.1责任单位应根据高处作业按不同控制等级,填写《危险作业申请表》,提交相关部门核批。《危险作业申请表》,一式两份,分别由核批部门和责任单位存档备案。
5.2.2高处作业期限应严格控制在核准的作业期限内,一般控制在5天之内,超过期限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5.2.3高处作业应指定责任人,登高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作业环境和安全要求。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眩晕症、癫痫等禁忌症的不得登高作业。
5.2.4登高作业现场应指定专人监护,监护人员负责督促作业人员遵章守纪,检查危险控制措施,发现危险情况时有权命令停止作业。
5.2.5登高作业应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如穿软底鞋、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等。在石棉瓦等轻型屋面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行走防坠落的控制措施,不准在没有任何安全防范措施情况下冒险作业。
5.2.6登高使用的活动梯必须可靠,使用时应保持三个接触点,梯脚防滑措施应完好,无开裂破损。金属伸缩直梯回挡块完好可靠。人字梯活页可靠,两梯之间梁柱中部限制拉线牢固可靠。
5.2.7高处作业所带工具、材料等物,应放在工具袋中或放在不易坠落的稳妥之处,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5.2.8抢险或其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履行申报手续的,现场应指定专人负责指挥,采取临时安全防护措施,并立即通知安全办或相关职能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5.2.9未经核准擅自从事高处作业的,按《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处罚,造成后果的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