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干部值班是指直属企业和二级单位机关、基层单位领导干部在夜间、节假曰及特殊时期的值班工作。
第二条 直属企业应建立干部值班制度,由行政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明确各级值班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加强监督考核,切实履行干部值班安全职责。二级单位和基层单位也应建立领导、技术干部值班制度,并落实监督考核。
第三条 直属企业和二级单位值班人员应为领导和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具备值班行为能力的领导干部;基层单位值班人员应为基层单位领导和技术干部。
第四条 值班人员职责:
1.负责处理和协调值班期间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将遇到的问题或处理情况与主管领导或主管部门沟通;
2.负责监督检查下属单位的值班情况,对下属单位的干部值班、安全生产和劳动纪律等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3.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临时性工作,并根据要求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汇报当班期间所发生的重大问题和处理情况;
4.负责值班期间外来人员的接待工作;
5.负责值班期间电话、电报的处理工作;
6.值班期间遇有突发事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7.负责填写值班记录,做好交接班。
第五条 在应急状态下,及时按程序要求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第六条 值班干部应按时上岗,不得迟到、早退、擅离岗位,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做好交接班。因故不能按时值班者,应提前请假并安排其他具备干部值班资格的人员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