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防治噪声污染环境,保护和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噪声源的监测、控制与考核。
三、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348-2008
四、定义
(一)环境噪声: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二)环境噪声污染: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五、职责
(一)安全环保处是环境噪声防治的主管部门,对各单位产生的工业噪声进行监测,并负责对环境噪声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环境噪声防治设施、设备的综合管理归口总厂设备管理部门。
(三)工程处负责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筑噪声的防治工作。
(四)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设备正常运转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
六、管理内容与要求
(一)主要噪声源
1、生产设备噪声:轧机、破碎机、发电机、风机、空压机、各高压气体放散阀等生产设备运转时发出的噪声。
2、施工噪声: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二)环境噪声的控制与防治
1、各单位安全科负责环境噪声防治设施运行噪声的日常监督、检查,安全环保处负责进行考核。
2、机动处对环境噪声防治设施要和生产设备同样管理、检修、考核。
3、机动处在购置产生环境噪声的生产及辅助设备时,对所采购设备的噪声状况进行评估,努力达到环保要求的噪声标准。
4、工程处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负责对施工方提出要求,建筑施工的噪声值和噪声排放时间必须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标准。
5、科技处负责噪声防治新技术的引进、开发、研制、应用与推广,在经济、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降噪措施,淘汰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使环境噪声排放达标。
6、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开工与验收,必须执行“三同时”。
7、设备检修、调试有高噪声放散单位,要提前公示作业岗位。
8、对于高噪声的作业岗位,要加强个人防护,要配备噪声防护用具。
9、各单位要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检修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