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层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依据公司《HSE考核奖惩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直属分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单位)。
第三条 公司对所属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状况挂牌奖惩制度。
(一)根据公司对所属单位进行的年度HSE考核结果,分别为所属单位颁发“安全生产达标单位”、“安全生产合格单位”、“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标志牌。
(二)根据公司对所属单位进行的专项或临时安全检查结果,为所属单位基层班组悬挂“安全隐患违章限期整改单位”标志牌。
第四条 安全生产状况标志牌应悬挂在单位门口的醒目位置。
第五条 HSE年度控制指标考核和管理指标考核依照公司《HSE考核奖惩管理规定》评分执行。
所属单位发生事故并超过年度签订的《安全环保责任书》的控制指标,公司应在事故通报中为其发放“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标志牌,具体挂牌事宜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实施。
(一)总分达到900分以上的单位颁发“安全生产达标单位”标志牌;
(二)总分达到700分以上、900分以下的单位颁发“安全生产合格单位”标志牌;
(三)总分在700分以下的单位颁发“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标志牌。
第八条 在公司组织的专项或临时安全检查中,发现所属单位基层存在重大隐患或重大违章(判定依照公司《HSE隐患管理规定》和《反“三违”管理规定》条款),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依据检查结果,为其发放“安全隐患违章限期整改单位”标志牌。
第九条 “安全生产达标单位”、“安全生产合格单位”、“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标志牌的颁发有效期为半年,由公司安委会依据对所属单位进行的HSE管理指标考核(半年度、年度)结果行文颁发。
第十条 悬挂“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标志牌的单位在半年内完成整改自检合格后,可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申请 提前摘牌。公司安委会依据质量安全环保处对申报单位的复审结果,HSE管理指标考评挂牌标准审定重新颁牌。提前申请摘牌的单位,如复审评分仍不合格,年度内不得再次申请摘牌。
第十一条 “安全隐患违章限期整改单位”标志牌的颁发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在专项检查通报或月度HSE通报中确定,具体挂牌事宜由安全监督站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悬挂“安全隐患违章限期整改单位”标志牌的单位完成整改项目(重大隐患或重大违章),可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申请整改验收和摘牌,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可委派安全监督站进行整改验收,认定整改合格后,可在月度HSE通报中确定摘牌,摘牌事宜由安全监督站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因重组、合作、收购等原因新接收的单位,在接收6个月后开始实行安全生产状况挂牌管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