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全文化牌板管理,做好日常监督监管和申报制作等工作,特制订以下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牌板的计划和制作
第一条:各类牌板计划本着节约的原则,统一制定计划,统一安排,不得擅自提报无原则计划。
第二条:单位提报牌板制作计划,必须详细、准确,大小尺寸一一注明。所报计划首先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然后经生产矿长签字,报总经理签批后方可送交工会安排制作。
第三条:各类牌板的制作一律由工会牵头,经招投标后确定外委制作单位,签订制作合同后方可结算款项。
第二部分:牌板的区域划分和管理
第五条:井上安全文化走廊牌板由安检部负责管理维护,其他井上宣传牌板由政治工作部负责维护。维护单位需定期清理牌板浮尘,保持牌板清洁卫生,完好无损。
第六条:井下所有属通防部管辖的避灾、通风等标牌牌板由通巷工区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七条:其他工区管辖各自区域内所有牌板、警示牌等由各工区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八条:井下所有使用牌板及警示标牌的单位,确需要更新内容的,必须经过使用单位、分管领导和生产矿长同意后更换。废旧牌板升井后交机修厂,不得随意丢弃、破坏。
第九条:安检部安检员监管区域内的所有牌板,纳入交接班的一项考核内容。
第三部分:处罚办法
第十条:各单位所管辖范围内的牌板,要分段、包片,落实到具体人员管理,纳入交接班的考核内容。如发现人为破坏现象,将按照牌板制作成本的5倍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加罚单位政绩分2分,并对其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当班安检员如发现本区域内牌板被损坏,不及时上报;交接班不认真造成相互推诿的;对当班和接班安检员各处罚100元,并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故意破坏牌板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矿籍处分。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