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彻底消除生产工作中的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财产安全,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称隐患)主要是:
1、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人的不安全行为;
2、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生产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生产组织和劳动保障方面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工作场所未达到安全防护要求,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
3、其它管理上的缺陷;
4、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隐患的。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全部或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队组(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原则:
1、属地负责原则。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隐患所属区队负责落实治理措施,具体实施整改方案。安监部门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协助,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2、分级管理原则。一般事故隐患,由区队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区队书面报告分管矿长。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治理方案;
3、“五定”整改原则。对隐患的排查、整改、坚持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资金、定完成时间的“五定”原则。措施包括: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责任人;
(5)对隐患整改的时限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
1、安监部门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排查管理上的缺陷和事故隐患,建立隐患排查、登记、整改、验收、销案、管理台帐,建立事故隐患档案,并按照分工实施监控管理。
2.凡是已经下发又不能迅速消除的隐患,要逐项登记并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同时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安全评估。制定计划和措施,报矿长批准落实经费,组织实施直到隐患排查、验收合格。;
3.矿长要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全面负责,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4. 矿长要对采煤、掘进队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5.各区队、业务部门应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活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按职责权限及时予以处理,对不能解决的重大隐患,要提出专题报告,说明隐患情况,危害范围和解决方案,矿领导组织研究处理。
6.存在隐患的区队负责人、跟班安监员在规定的隐患整改期限内,要负责组织检查、监督、事故隐患情况、危害范围和解决方案,矿组织研究处理。
7.各区队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及相应的应急预案。
8.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离作业人员,并疏散其它地点作业人员,设置警戒标志。
9.对及时排查重大隐患,积极整改且效果良好,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区队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存在隐患不积极组织处理的对组提出批评、给与处罚,对事故隐患不整改造成事故的区队和责任人将予以从重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