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如何进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如果施工现场出了安全事故,究竟与监理工程师有没有关系,如果有关系,到底要负什么责任,一直是困扰监理人员的一道难题。
为了弄清这个问题,首先要从根本上看一看监理的职责和监理的工作内容。国际上通用的FIDIC施工合同条件,没有谈到监理安全职责。《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建设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也没有涉及监理的安全责任,监理的工作内容也只是“三控、一管、一协调”,即“控制建筑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进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由此可见,无论是国际上通用的FIDIC条款,还是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建设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都没有涉及监理的安全职责和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那么,社会上为什么会出现“四控、一管、一协调”的监理工作内容呢!这个问题的产生有以下两方面原因:
一是从监理的定位提出来的。监理是干什么的?2003年新版《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教材》明确提出:监理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监理的定位定到“项目管理”上,项目管理当然缺少不了安全管理。
二是“行业管理”的需求。“四控、一管、一协调”最先是由电力行业提出的,并于2002年以国电电源[2002]49号文件的形式,发布了《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中明确了电力行业安全管理的模式,责任制及管理办法。并规定了监理单位的职责和监理的权力。但是,该《规定》在“附则”中也明确指出:“本规定用于调整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的基建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本规定与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的规定为准”。
通过上面的论述,不难看出:到目前为止,我国对监理的安全管理及责任还没有统一的说法。安全管理到底应不应该与监理挂钩?如果挂钩,监理的责、权、利怎么统一;如果不挂钩,市场需求怎么解决。在现实情况下,如果在监理过程中出现了安全事故,监理到底应不应该负责?要负责,负什么责?
为了要弄清这些问题,必须看一看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都做了哪些规定。众所周知,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了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条例》中明确提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
因为监理单位是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管理,所以,首先要看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与施工现场安全有直接关系的责任,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条例》中的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城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可以归结为一句话:即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这就是建设单位与施工现场安全有直接关系的责任。除此以外,是一些其它的相关规定。看来并没有说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直接负责。这一点,国家电力公司国电电源[2002]49号《规定》第四十四条“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法人(业主代表)和施工总承包商(以下简称总包商),设计、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的原则,并各自承担本规定所明确的职责和相应工作范围内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责任”;第五十条“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由项目法人单位行政正职担任委员会主任”。与国务院第393号令的“规定”不符。对施工现场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也被称其为“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施工现场安全责任的主体,本来就不是建设单位,所以建设单位更不可能把本来不属于自已的责任再委托给监理单位来承担。所以,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如同建设单位一样,本来就不是施工现场安全责任的主体。那么,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是不是就不负责了呢?要负责,负什么责呢?还要看国务院393号令对监理单位安全责任的规定了。
《条例》中: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