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坍塌事故发生,贯彻、执行《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确保施工安全,制定本方案。
1、凡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遵守本方案。
2、本方案所称坍塌是指施工基坑(槽)坍塌、基础桩壁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失稳坍塌及施工现场临时建筑(包括施工围墙)倒塌等。
3、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指定预防坍塌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项目经理部应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建筑工作特点,编制预防坍塌事故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实施。
4、基坑(槽)、基础桩、模板和临时建筑作业前,施工单位应按设计单位要求,根据地质情况、施工工艺、作业条件及周边环境编制施工方案,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批签字,项目主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
5、土方开挖前,施工单位应确认地下管线的埋置深度、位置及防护要求后,制定防护措施,经项目主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作业。土方开挖时,施工单位应对相邻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的沉降和位移情况进行观测。
6、施工单位应编制深基坑(槽)、桩基等专项施工方案,并在作业前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槽),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的基坑(槽),或者深度未超过5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
7、施工单位应作好施工区域内临时排水系统规划,临时排水不得破坏相邻建(构)筑物的地基和挖、填土方的边坡。在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可能发生滑坡、坍塌的地段挖方时,应由设计单位确定排水方案。场地周围出现地表水汇流、排泻或地下水管道渗流时,施工单位应组织排水,对基坑采取防护措施。开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槽)和基础桩时,施工单位应合理选用降水措施降低地下水位。
8、基坑(槽)设置坑(槽)壁支撑时,施工单位应根据开挖深度、土质条件、地下水位、施工方法及相邻建(构)筑物等情况设计支撑。拆除支撑时应按基坑(槽)回填顺序自下而上逐层拆除,随拆随填,防止边坡塌方或相邻建(构)筑物产生破坏,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9、基坑(槽)和基础桩孔边堆置各类建筑材料的,应按规定距离堆置。各类施工机械距基坑(槽)和基础桩孔边的距离,应根据设备重量、基坑(槽)和基础桩的支护、土质情况确定,并不得小于1.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