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快速、及时、高效、有序地处置各类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发[2005]12号)等规定,编制《台州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平安台州”、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一)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
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自然因素引起,突然发生的导致严重人员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按照事故情况分为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29人或死伤30人以上的事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上述两类事故以下统称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1.工矿企业事故即矿山事故和非矿山事故。
2.道路交通事故。
3.水上交通事故。
4.火灾事故。
5.渔船捕捞作业及运输事故。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一次性死亡10人(含)以上或可能发展成为特大事故的,需要市政府组织指挥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具体包括:
(一)超出事发地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跨县级行政区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三)已经或者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3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事故。
(四)市政府领导认为需要由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处置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四、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以人为本、减少伤亡。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三)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多方联动、快速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