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应对和防范非煤矿山(含尾矿库)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黑龙江省非煤矿山灾难事故应急预案》和《佳木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1.3适用范围
1.3.1事故分类
本预案适用于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发生的下列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1)非煤矿山发生较大(Ⅲ级)以上事故。
(2)超出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烟花爆竹事故或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事故。
(3)社会影响重大的非煤矿山事故。
(4)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事故。
1.3.2非煤矿山事故的类型
爆炸、坍塌、崩裂、脱落、泥石流、火灾等。
1.3.3采取的主要救援措施
灭火、疏散人员、挖掘、转移等。
1.4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非煤矿山事故划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4.1特别重大(Ⅰ级)
(1)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100人以上被掩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1.4.2重大(Ⅱ级)
(1)造成10~29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50~99人被掩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5~10万人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1.4.3较大(Ⅲ级)
(1)造成3~9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30~49人被掩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1.4.4一般(Ⅳ级)
(1)造成1~2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29人以下被掩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事故。
1.5工作原则
1.5.1 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公共危害。
1.5.2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领导下,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非煤矿山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机制。
1.5.3 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责任制。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领导和指挥,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服务与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1.5.4 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依靠省、市及所辖县(市)区级矿山应急救援基地、骨干救援队伍和大型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充分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形成警(军)民结合,协同应对事故灾难的工作格局。
1.5.5 坚持依靠科学,依法规范的原则。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5.6 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与平时预防相结合,着重做好常态下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及事故灾难的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